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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挖眼男恐無罪?律師嘆:立委別顧打架、這條法修一下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近日,屏東縣高樹一名中年男子由於未配戴口罩,被商店女店員提醒,沒想到他卻失控衝進收銀台攻擊,甚至出現強挖女方眼睛的舉動,暴力事件震驚全台。稍早,知名律師林智群就透過臉書,分享對於該事件的看法,感慨「立法委員們,你們與其在那裡打架搏版面,還不如把刑法第87條修一下。」

▲屏東商店攻擊事件引發社會關注。(圖/資料照)

林智群律師表示,挖眼這項行為,可惡指數100,但如果行為人是「無罪責」,那就是100*0 = 0,也就是不構成犯罪的意思。林律師進一步指出,刑法理論就是這樣,刑法規定就是這樣。我們沒辦法對「無罪責的人」進行處罰,只能強制監護,麻煩的是,那個監護期間最長是5年,就算是這個人還沒醫療好,還是有風險,時間一到,監護機構只能放人,他還是繼續在社會上趴趴走。

▲林智群律師說明法律概念。(圖/翻攝自臉書)

針對這樣的現象,林律師點出,刑法87條就有修法的空間,同時感慨「立法委員們,你們與其在那裡打架搏版面,還不如把刑法第87條修一下。」

刑法第87條具體內容是什麼呢?根據全國法規資料庫說明如下:

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
前二項之期間為五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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