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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景華縱火奪6命!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 今遭最高院駁回

記者游承霖/台北報導

54歲男子湯景華,只因有翁姓男子有訴訟糾紛,挾怨縱火報復,造成翁家6人身亡,湯景華4度遭判處死刑,但經上訴最高法院後,法官認定湯景華是「不確定殺人故意」,不符合2公約判死要件,因此撤銷死刑,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定讞;檢察總長江惠民認為法院誤解公約意涵提出非常上訴,但今(16日)遭最高法院駁回。

檢察總長江惠民今年9月間指出,最高檢檢察官參考同樣批准公政公約、且保留死刑的美國及日本2國的立法例及判決見解,認為最高院誤解公政公約,本案判決違背法令,依法提起非常上訴。

但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公政公約締約國各有其法制,我國刑法主要繼受歐洲大陸法系國家不同法系所建構,各有其內涵,並非完全相通;非常上訴以人權事務委員會一般性意見文字用語「intentional」,援引英美普通法上「intent」的概念,認為基於間接故意殺人罪行,仍屬於「情節最重大之罪」範疇,明顯是拘泥於文字的字面解釋,偏採英美普通法的概念。

最高法院更指出,我國刑法第13條所規定直接、間接故意的寓意要素,(有意、不違背其本意)以觀,基於間接故意的殺人罪行,並非蓄意犯罪,即非公政公約所稱「情節最重大之罪」,亦符合該公約嚴格限制其適用的精神,認定非常上訴意旨有欠允當因此駁回。

回顧事發經過,2014年4月間,湯景華在三重一間小吃店用餐時,打算攜帶雨傘入內遭店家制止後,與店家爆發口角,當時在店內用餐的翁男見狀出聲制止、勸架,事後雙方互提告訴,湯景華不滿法院判決翁男無罪,便透過判決書查出翁家住處地址,2016年3月23日凌晨3時許前往翁男住處縱火,造成翁男一家6口葬身火窟,至於事主翁男則因當時正在服兵役,逃過一劫。

湯景華在一審、二審、更一審、更二審4度遭判處死刑,不過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時,最高法院法官則認為,湯景華是「不確定殺人故意」,屬間接故意,依兩公約不能判死,因此在今年7月2日改判湯景華無期徒刑奪公權終身,全案定讞。

湯景華燒死翁家6口,遭判無期徒刑定讞,檢察總長江惠民提出非常上訴,今遭駁回。(圖/資料照)

▲湯景華燒死翁家6口,遭判無期徒刑定讞,檢察總長江惠民提出非常上訴,今遭駁回。(圖/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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