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民中心/綜合報導
▲小時候最期待過年領紅包了。(示意圖/資料照)
過年最令人期待的是領紅包!不過小時候爸媽都會先幫忙存起來,之後就不了了之。一名網友就PO文表示,爸媽實際上有沒有存起來也不知道,若最後沒有爸媽沒有將紅包還給自己,是否可以告侵佔呢?貼文曝光後,立刻引發討論。
原PO先前在PTT詢問「老爸老媽收走紅包後總是說會幫你存起來,但實際上有沒有存也沒人知道,搞不好都被拿去買股票賠光了,像這種狀況可以告父母侵占嗎?有沒有卦?」
貼文一出引發熱議,網友紛紛回應「只要用在小孩身上即可。除非紅包數十萬,不然養小孩的教育費生活費加一加很難低於紅包。父母有在養家且家庭有經濟壓力的話,覺得不該那樣強硬」、「認真回,法定代理人能全權代理處分你的財產,完全合法」、「追溯期超過了吧」、「民法去看一下監護權的規定再說」、「民法第1087、1088條自己看,反正父母沒亂用你也沒轍,而且紅包本來就是兩邊互相給錢盡量打平,基本上能夠理解這個狀況的小孩子也不會去計較紅包被收走」。
根據《民法》第1087條指出,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而《民法》第1088則表示,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