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宣晴/台南報導
▲台南高分院判張男需賠償女童及父母145萬元(圖/資料照)
台南市一名曾經獲得資深優良教師獎的張姓國小老師,2017年至2018年間多次以職務之便猥褻1名9歲女童,一審及二審都認張男犯行明確,合併判刑4年10月,最高法院去年11月駁回張男上訴,判決確定,由於被害女童出現創傷壓力症候群,女童與父母向張男求償5百萬元,台南高分院審理判張男應賠償145萬元。
據了解,張男2017年間擔任被害女童的導師,卻在例假日、寒暑假期間要求女童到校練習字音字形及演講比賽,多次伸出狼爪猥褻,直到女童升上小學5年級才擺脫張男,某日與同學聊天時才揭發此事,女童家長趕緊帶女童前往報案提告。
檢警介入調查,發現女童遭張男猥褻多達50次,依法起訴,但張男否認犯行,僅坦承猥褻得逞10次,更辯稱並未違反女童意願,但法官審理發現女童事後向母親求援、驗傷時情緒崩潰大哭,認爲張男供詞不足採信,依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猥褻罪合併判刑4年10月,判決確定。
▲女童遭張男猥褻後出現創傷壓力症候群症狀。(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判決書指出,女童案發後出現創傷壓力症候群症狀,仍未脫離創傷狀態,女童及父母主張,張男行為侵害女童身體、健康,並損害貞操及性自主權,也侵害女童父母對女童保護教養身分法益,精神痛苦甚鉅,共求償500萬元。
張男案發後與妻子離婚,目前以從事臨時工維生,月收入約2、3萬元,台南高分院考量雙方經濟能力、智識等一切情狀,認張男應賠償女童100萬元,女童父母各30萬元,共160萬元,由於張男案發後已賠償15萬元,故賠償女童及父母145萬元,張男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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