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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共諜判多重?軍情局上校「犯後態度良好」無期改判18年

▲國軍近年常爆發共諜案。(圖/翻攝自YouTube)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前國防部軍情局上校羅奇正原為我國效力,2004年找男子羅彬赴陸吸收大陸情資,沒想到羅彬同年8月遭識破,改為中共工作,知情後的羅奇正被反吸收,兩人狼狽為奸,洩漏我國數十件軍方機密,還捏造假情報給我軍。此案前二審均判無期徒刑,今(24)日更二審結果出爐,由於羅男犯後態度良好,褫奪公權6年,並改判18徒刑,全案定讞。

羅奇正在前二次審判中,軍事法院皆依《貪汙治罪條例》、《國家機密保護法》判處無期徒刑,但2013年因爆發洪仲丘案修改《軍審法》,羅奇正共諜案改交由高等法院接手更二審審理。

高等法院更二審認為,國家長期栽培羅奇正作為情報人員,他卻迷失於金錢誘惑,將台灣軍事機密放在隨身碟,交由假台商羅彬送往大陸,賺取每回4000~6000美元(約13~19萬元新台幣)的外快,還捏造假資料向我國軍方申領400多萬績效獎金,罪行重大,危害國家安全與利益。

雖然《陸海空軍刑法》第17條規定「為敵人從事間諜活動,或幫助敵人之間諜從事活動者」須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只有「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不過高等法院認為羅奇正「犯後態度良好」,也決定改判處18年徒刑、褫奪公權6年,並沒收逾12萬美元及105萬港幣的不法所得。

▲《陸海空軍刑法》第17條規定,只有「情節輕微者」可減刑。(圖/翻攝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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