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前台北市議員楊實秋在2013年向《時報週刊》爆料,指親民黨議員黃珊珊涉太極雙星弊案,質疑她是「未曝光的賴素如」,黃珊珊認為指控不實,憤而提告。台北地院今(30)日判楊實秋須與《時報週刊》連帶賠償50萬,個人則應賠償黃20萬元,並在4大媒體登報道歉。
▲楊實秋與黃珊珊。(合成圖/資料照、黃珊珊臉書)
2013年5月,楊實秋接受《時報週刊》訪問,指黃珊珊曾帶太極雙星負責人何岳儒會見當時的捷運局長陳樁亮,還替何與前財政局長邱大展居中牽線,甚至想安排與郝龍斌會面,疑為此案關說。
報導一刊出,黃珊珊即召開記者會自清,表示何岳儒曾因招標資格問題找她陳情,但她當時就認為太極雙星團隊有極大問題,絕對未涉嫌關說,直批楊實秋爆料內容不實,根本是「見鬼了」,認為該指控未經查證,已嚴重「毀謗名譽」,決議不接受任何道歉,直接向楊實秋及《時報週刊》提告,向楊個人求償100萬元,且與週刊應另外連帶賠償她100萬元。
台北地院審理後,今認定楊實秋無法舉證事實,不實指控已使黃珊珊個人名譽受損,應賠償黃20萬,且須與《時報週刊》及其社長黃樹德、劉姓撰稿記者,連帶賠償50萬,並登報道歉,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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