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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准身分證拒載父母、配偶姓名 內政部:無法接受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一名陳姓男子去年申請換發沒有父母及配偶姓名、役別等項目的身分證遭拒後提吿,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准。(圖/翻攝畫面)

▲一名陳姓男子去年申請換發沒有父母及配偶姓名、役別等項目的身分證遭拒後提吿,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准。(圖/翻攝畫面)

一名陳姓男子去年申請換發沒有父母及配偶姓名、役別等項目的身分證遭拒後提吿,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准。對此,內政部今(8)日表示,無法接受,將支持並協助戶政事務所上訴。

陳男去年到台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沒有父母及配偶姓名、役別等項目的身分證遭拒後提吿。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身分證確實沒必要記載父母、配偶姓名與役別,准予換發;但照片等項目因具有公益目的,駁回陳男請求。全案仍可上訴。

對此,內政部表示,《戶籍法》第52條已充分授權訂定「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該辦法第8條規定國民身分證記載項目包括姓名等14項,均涉及個人身分的認定,亦因應各界業務需要所訂,如父母姓名欄用以證明親子關係、配偶欄則用以證明夫妻關係,役別欄為民間公司行號應徵人員時,須瞭解應徵者的服役狀態。

內政部強調,國民身分證為政府核發的重要身分證明,具高度公信力,若由民眾自行選擇列印欄位,不同版本恐造成資料判讀上產生混淆,嚴重影響其公信力,其效用無法及於全國,後續將協助戶所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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