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爭遺產的時候,往往也常因為遺產鬧出家庭革命。國稅局雖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但若家庭成員中無人有能力代繳遺產稅時該怎麼辦?
許多案例在遇到繼承案件時,家庭成員往往錙銖必較,隨時會開戰。而其中最常碰到的就是遺產稅「代墊」問題。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然而,因繼承人間經濟能力有別,若是家族成員較多,會選擇交由其中一人先行代繳遺產稅,等繳納後,分配遺產時再回收代墊款,領回結案。但現在少子化,許多情況是沒有人想代墊或沒能力繳遺產稅,這時就可考慮以「實物抵繳」的方式來解決困境。
遺產稅逾30萬 可申請實物抵繳
何謂「實物抵繳」?按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若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的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的實物來一次抵繳。」
另外,實物抵繳的申請要件中,遺產稅應優先以遺產中的現金、銀行存款及其他同等現金的項目繳納稅款,仍有不足時,才得申請以實物抵繳。如遺產中的現金、存款已足夠繳納應付的遺產稅時,即不得申請以遺產抵繳。
建議民眾,若遺產中有不動產,則按規定可先拿土地做抵繳、過戶持分給國家,但有鑑於土地現值與市價往往有落差,因此並不建議將遺產中的不動產採「實物抵繳」的方式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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