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8/18 14:37 發稿 | 17:26 新增判決理由】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資料照/記者楊佩琪攝)
行政院不當黨產委員會於2016年間,認定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中投)、欣裕台公司為國民黨附隨組織,處分國民黨持有的2家公司全數股權移轉國有,合計總價值高達156億餘元。國民黨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8日判決國民黨敗訴。全案可上訴。
法官認為,依黨產條例第1條、第4條、第5條、第6條規定,可知其立法目的是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健全民主政治、落實轉型正義。根據實質法治國原則,斟酌現代民主法治國家政黨應有之地位與功能,規定不當取得財產是指政黨以違反政黨本質或其他悖於民主法治原則之方式,使自己或其附隨組織取得之財產。
在過去威權體制,因黨國不分,政黨依當時法制環境或政治背景所取得之財產,破壞政黨公平競爭之環境,而與實質法治國原則不符。民主國家政黨之本質,其正當財源應限於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政黨依其他方式所取得之財產,皆與政黨本質不符,應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由政黨舉證其取得財產係符合政黨本質與民主法治原則,若政黨未盡舉證責任,經被告認定屬不當取得之財產,應命該政黨於一定期間內移轉為國有。
中投公司於60年代設立,資本額3500萬元,1973年間,增資1億6500萬餘元,共2億餘元。但國民黨自1953年起至1972年止,每年度預算都仰賴政府補助收入,其比例佔每年收入的5成至9成,絕大多數年度都在8成以上,國民黨的黨員黨費收入卻僅佔年度收入的2%至4%,無法支應每年度的支出,其預算累計不足額達2億3519餘元,足見國民黨對於中投公司2億元之股權出資,並不是來自於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等,符合政黨本質的正當財產。
中投公司之後的資本增加均來自於該等不當財產為基礎之盈餘轉增資所致,而與符合政黨本質的正當財產無涉,由此可知國民黨所持有之中投公司股權自屬不當取得財產。欣裕台公司的資產則全部分割自中投公司,並不是由國民黨另行出資成立,其間既無增資,就沒有國民黨以任何符合政黨本質的正當財產,另外投資欣裕台公司之情形。則原處分認定國民黨持有欣裕台公司之股權同屬不當取得,亦屬事理之當然。國民黨持有的中投公司、欣裕台公司全部股權均為不當取得之財產,自應命移轉為國有。
2016年11月2日,黨產會做出行政處分,認定中投、欣裕台2家公司為國民黨附隨組織,國民黨是唯一股東,為不當黨產取得,禁止國民黨處分高達156億餘元資產。同年11月29日,處分國民黨在收到處分書30天內,移轉持有的2家公司所有股權為國有,意即價值共156億餘元資產得全數充公。
國民黨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就中投2家公司是否為國民黨附隨組織,及156億餘元是否收歸國有2案進行審理。一度因黨產條例有違反《憲法》疑慮,北高行裁定停審並聲請釋憲,待大法官做出黨產條例合憲解釋,全案重啟。
是否為國民黨附隨組織部分,北高行2021年11月間判決國民黨敗訴。156億餘元是否全數收歸國有部分,18日再判國民黨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