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方暮晨/MyGonews買購房地產新聞
隨著社會多元化、金融商品多樣化,財產權移轉方式隨之多變,其適用稅務規範亦因其差異而有所不同,如信託方式移轉房屋登記予受託人,房屋稅課稅方式即因信託方式而有所差異;財政部於2014年9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304619480號函解釋,信託關係存續中房屋由受託人持有,應無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之適用。
▲房屋信託移轉登記予受託人,如屬自益信託且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規定,仍可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圖/翻攝自買購房地產新聞)
惟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該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與該房屋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房屋所有權人,如其他要件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准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以自益信託方式移轉房屋登記予受託人,如該房屋無出租使用,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內,仍可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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