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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僱傭大不同!清潔婦慘遭博客來解僱沒退休金 律師揭「脫法行為」

記者吳康瑋/台北報導

博客來解僱清潔婦,試圖以脫法行為逃避保險、退休金責任;律師則透露,該行為違反強制禁止規定因屬無效。圖非當事人。(示意圖/資料照)

▲博客來解僱清潔婦,試圖以脫法行為逃避保險、退休金責任;律師則透露,該行為違反強制禁止規定因屬無效。圖非當事人。(示意圖/資料照)

網路商城博客來近日解僱一名清潔婦,不過博客來和這名不識字的婦人明明是僱傭關係,但卻簽承攬合約,導致20多年清潔工資歷的婦人丟掉工作後,領不到退休金。對此,律師林富貴指出,博客來試圖以「脫法行為」逃避保險、退休金的責任,但事實上僱傭是「不要式契約」(不須依一定方式進行就能直接成立或生效的契約,例如:買賣和借貸,不拘形式都可以成立契約。),就算只有「口頭約定」也算在內,且婦人多年來都有受到公司的監督及指導,因此清潔婦與博客來之間仍屬「僱傭關係」。

據了解,所謂的「承攬」分成「承攬定作人」與「承攬人」之間的承攬(包工)關係。其中,定作人可看成雇主,而承攬人就是勞工,不過在一份「承攬契約」中,定作人僅須負擔「瑕疵擔保責任」,等於雇主只需要在發現有瑕疵時,才需要負責,不用負擔承攬人保險(勞、健保)及退休金等費用。

林富貴指出,一般來說「承攬」關係,採口頭承攬的案例比較少,由於其勞務會比較不確定,不過僱傭關係就不一樣;他透露,僱傭契約是「不要式契約」,就算只有「口頭約定」也可以,並且若勞工跟雇主簽署的合約為「僱傭關係契約」,雇主依法必需替受僱者提供「退休準備金」以及「勞保」作為其工作上的保障,而承攬就不需要。

林富貴指出,以這個老婦人的案例來看,該公司試圖以「脫法行為」來逃避為其保勞保及給予退休金的責任,但在法律上,公司確實有在該婦人工作期間進行要求,而婦人也確實有受到雇主的管束,所以就算雇主聲稱當初簽「承攬」合約,想拒付勞保及退休金,在法律的視角來看,該婦人本質上還是受到博客來的「僱傭」,就算沒有紙本合約也是一樣,在法律上兩人還是僱傭關係。

林富貴解釋,所謂脫法行為,是指行為人使用其他行為的外形而規避法律責任,實務上仍依其本質適用法律,就以本案而言,雖有承攬契約的外形,但本質上清潔工受雇主監督服固定勞務,受定期支付報酬,是典型僱傭關係,但僱主為規避勞工保險及退休準備金,以一年一簽的承攬契約,想要規避僱傭關係責任,亦即脫法行為,該承攬行為無效。

林富貴透露,以前政府約聘僱人員大量取代正職人員,政府企圖省下退休金,但經抗爭後,實務上已經承認約聘僱人員是政府聘請的勞工,必須為其投保且享有退休金,同樣企業也想要利用承攬關係省下勞工保險費及退休金,法院審理後認為只要有監督關係且服固定勞務,不管簽什麼契約,都是僱用關係。

他強調,僱用契約是不要式契約,口頭約定也可以,可分定期及不定期契約,所以政府雖然一年一聘僱用人員,但本質上每年都跟他簽約,想要免除退休金,都被認為不生效力,且脫法行為已經被認定違反強制禁止規定,依民法規定其法律行為無效。

林富貴表示,台灣人實在是太聰明了,舉例來說,就算是一般的貨運公司老闆,實際上也可能是紙上公司董事長,實際上司機買了貨車前去靠行,由老闆接單,貨主訂車交運費給老闆,老闆統籌派車及支付服務費給司機,亦即老闆對司機實際上為車主,具有指揮監督關係,且由老闆收錢及分配費用,雖然老闆和司機可能簽署承攬契約,實務上認為是僱傭關係。

所以定作人不用支付承攬人勞保、資譴或是退休金也不要給特休假,當然有利於老闆,林富貴表示,幸好在勞動基準法頒布後,經過多年運作,法律為保障勞工,只要有指揮監督關係及服固定勞務,都被從寬認定為僱傭關係,不受雙方契約外形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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