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法官認定蘇男當時確實有停車,也注意到車前狀況,判決蘇男無罪。(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一名蘇姓連結車駕駛被控於轉彎處,未注意前方狀況便貿然轉彎,導致對向車道的機車騎士因緊急剎車倒地,鎖骨骨折,蘇姓司機被以過失傷害罪起訴。不過法官審理後認為,蘇男當時看到機車後就停下車,等待機車通過,無法預期會發生機車倒地、騎士受傷等情,難認違反應注意義務,過失傷害罪不成立,判決蘇男無罪。
根據判決,2021年1月某日,蘇姓司機駕駛聯結車,行經台北市北投區崇仰一路,接近一彎道時,涉嫌未注意車前狀況,貿然行駛,導致機車騎士為閃避蘇男,緊急剎車結果失控倒地,機車滑行長達3.7公尺,騎士右側鎖骨骨折。檢警偵辦後,蘇男被依過失傷害罪起訴。
案件審理期間,蘇男強調,他的聯結車並未碰撞到騎士,當時行經的左彎彎道面對他的正對面,正好有一凸面鏡,他有看到騎士,因此停下車幾秒鐘,但騎士轉彎後自己摔車。且因車道右邊有臨停車輛,他沒有緊靠右邊左轉。
法官認為,蘇姓駕駛的視線,確實可以看到該面凸面鏡,且連結車車體大,轉彎不易控制,如沒有事先停車,車體應會更靠近轉彎處。但蘇男的聯結車並未過度靠近右側,現場事故圖也顯示,當時右側停放多輛轎車。
事故現場也無剎車痕,車體無明顯擦撞痕,採信蘇男的說法,認為蘇男當時已採取停車的安全措施,也無法預期機車會失控倒地、滑行,過失傷害罪不成立。
且雖然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結果,指蘇男未注意車前狀況,但並未表示「未靠右」,忽略蘇男已停車的可能,鑑定有瑕疵,判決蘇男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