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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破裂責任大的一方無權提離婚 憲法法庭認定「部分違憲」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3/24 16:22 發稿 | 18:06 更新法務部回應】

導致婚姻破裂責任較大的一方,無權提離婚?憲法法庭認為現行規定「部分違憲」。(圖/資料畫面)

▲導致婚姻破裂責任較大的一方,無權提離婚?憲法法庭認為現行規定「部分違憲」。(圖/資料畫面)

導致離婚責任較大的一方無權起離婚訴訟?憲法法庭針對現行《民法》中的規定,認定部分違憲,相關機關需於2年內完成修法。

憲法法庭認為,現行《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同條第1項規定以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擔者,僅責任較輕一方得請求離婚。該規定但書中,限制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部分,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意旨尚無違誤。

但該規定不分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發生後,是否已逾相當期間,或是事由是否已持續相當期間,即不准唯一有責一方請求裁判離婚,已完全剝奪其離婚之機會,可能導致對於個案有過苛情事,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意旨不符。相關機關應於此次判決宣示日起2年內,依意旨妥適修法。若逾期未修,法院對於相關個案,仍應依此次判決意旨裁判。

對此,法務部表示,肯定憲法法庭維護憲法保障婚姻自由之用心。至於判決另外認為個案過苛而部分違憲部分,予以尊重,並將依照判決意旨,自判決宣示日起2年內積極研議妥為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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