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黨工於2023年6月2日透過臉書發表對我的相關指控,通篇內容經媒體大肆渲染報導,對我與家人造成無可逆轉的巨大傷害,隨後民進黨中央黨部所召開之記者會,既無視本案於2021年3月業已完成之調查訪談與處置,又在未審先判的狀態下直言要將我「移送法辦」,造成對我的二度傷害。
基於對民進黨的深厚情感,我第一時間選擇相信黨的公正機制能夠透過調查還我清白,很遺憾的,卻又在6月9日週五晚間看到新聞報導有關許嘉恬前副祕書長一案的裁處竟是如此的粗糙、偏頗不公。因此,我抱著無比沉痛的心情,向我至今仍熱愛的民進黨,以書面回應受害黨工的不實指控,以還原所有事實。
首先,「公事公辦不徇私」「依循黨規章辦事」是我任職青年部主任的一貫原則。受害黨工是我於2020年5月接任青年部主任時,前任青年部主任吳濬彥所留下的3位黨工之一,依據規定,部門主管有權於1個月內視未來工作方針及需求,評估是否續聘。
當時,我與時任副主任范綱皓多次商討部門發展方向,對於是否留下受害黨工仍多所保留,主因包括受害黨工工作能力與態度不佳、責任感低落、人際關係複雜、健康方面也因在前任吳濬彥主任受到疑似霸凌行為(惟其內容有誤,記憶中我明明是安慰她「把吃苦當吃補」,她卻記成「吃屎」)任內而罹患恐慌症,惟因時任新聞部主任顏若芳多次向我請託,亦考量受害黨工若未獲續聘恐難於台北自力更生,而必須返回台東原鄉部落,實非其所願,故在與副主任相約嚴加注意其工作表現的前提之下,勉予續聘留任,並耐心教導、盼其進步。
基於此,即使受害黨工無法體會主管及同仁對他的最大寬容,窮盡一切方法接住她,我也難以理解受害黨工所言「他不僅沒有接住我,更狠狠地把我踹到無底深淵」竟與事實相反,原因何在?
受害黨工臉書貼文所稱「主任的態度大轉變,開始針對我,他處處對我的計畫書、工作藉故刁難、嘲笑、威嚇」「架空我的業務,擅自在青年部發布人事命令,要我擔任部門內其他黨工的助理」與事實完全不符。受害黨工在與我於青年部共事近六個月任職期間的表現始終沒有起色,無故曠職情形甚至越來越糟,不僅薪資因缺勤嚴重被扣到剩3分之1,更受到當時祕書處人事部門的關切。
長久以來,我與副主任反覆的悉心指導,並藉由每日工作報告協助受害黨工自我管理,其仍藉故不學習企畫書與文宣稿之撰寫,繼續擺爛所負責之業務。客觀而言,受害黨工所負責的業務量為同部門4位同階級同仁中最輕,卻密集發生嚴重錯誤,不僅每月新台幣52,000元的實習津貼預算未達績效,徇私怠惰導致青年部與實習生產生數萬元的帳目短差,卻拒絕與同仁相互代理或交接,也拒絕即時向主任或副主任回報業務錯誤,毫無悔意,導致補救不及,令部門業務嚴重受到影響,短差金額全由主管補貼。
事態嚴重之下,經過與時任副主任陳冠穎商討後,我決定緊急由副主任接手受害黨工無法執行的全部業務,暫時將受害黨工對青年部的損害降到最低,並令其主動協助其他同仁,以平息眾怒,避免其他同仁誤認我包庇受害黨工的接連錯誤。基於此,即使受害黨工無法體會主管與同仁們對他的百般容忍,我也難以理解受害黨工何以刻意顛倒因果時序?刻意混淆公眾視聽?
受害黨工臉書貼文所稱「有次他更氣著把我拎到我前主管新聞部主任的辦公室,扔下各種文件、黨內規,要她把我帶走,說他不想看到我」所述與事實完全不同。承前,因時任新聞部主任顏若芳多次請託,希望我讓受害黨工繼續留在青年部服務後,而日後受害黨工的工作態度仍未見改善,基於此,我尋求與顏主任、受害黨工的三方溝通,並具體描述受害黨工的犯錯情節,翻閱解釋黨內有關無故多次曠職、洩漏業務機密、上班時間進行派系運作......等情節之相應規定,盼藉由顏主任的協助,讓受害黨工確切明白已失序的犯錯情節實屬重大,必須面對錯誤立刻改正。
基於此,即使受害黨工無法體會主管透過多種方式協助他面對錯誤,我也難以理解受害黨工何以刻意錯置公私關係,將極盡容忍的主管羅織入罪的原因是甚麼?
受害黨工臉書貼文所稱我涉及「包庇」另名同仁陳右豪的種種行為,不僅顛倒前後時序,刻意掩蓋我積極處理的事實,更透過杜撰「性平」爭議刻意混淆公眾視聽,以下分段予以說明澄清(至於每位同仁的私下互動,仍建議須由當事人表述):
一、人事單位調查結案迄今逾二年,何來吃案?何來包庇?
受害黨工於2020年11月自請離職,任職期間未曾向我或副主任、性平單位或任何人提出任何有關性騷擾的申訴或表述;2021年3月,新聞部收到媒體詢問一則匿名爆料,內容與此次受害黨工臉書貼文的內容大致相符,經向上呈報後,時任副祕書長林鶴明約談我瞭解詳情,釐清案情後呈報時任祕書長林錫耀,會同新聞部、婦女部組成LINE群組研議處理,並於同年4月奉示由祕書處人事組(而非性平幕僚單位婦女部)對受害黨工與我分別各自進行訪談報告。
我主動配合訪談報告完成後數日,時任祕書長林錫耀對我做出「口頭申誡」的懲處,我表示坦然接受,並承諾會在部門管理上更加精進。直至2021年3月,受害黨工仍未向我或性平單位或任何人提出任何有關性騷擾的申訴或表述,豈料歷經2年3個月的時間後,受害黨工卻於今年將已結案懲處的事實,大幅扭曲成「性平案件」,更杜撰「包庇吃案」等虛構情節對我惡意汙衊,不僅動機可議,且應有必要進一步瞭解,其現雖已離職,然此舉是否亦已違反《民主進步黨中央黨部性騷擾申訴及懲戒處理辦法》第15條2之規定?相關規定對於離職黨工未為相關規範,是否屬於漏洞而有修正之必要?
二、受害黨工為何控訴「強迫道歉」、「檢討『被害人』」、「軟禁事實」等情節?
受害黨工臉書貼文所稱上情,皆為刻意將前後時序錯置的描述。在我記憶印象所及,我從未強迫任何一位同仁向其他同仁道歉。實際脈絡,則係基於受害黨工與陳右豪先生兩位同仁當時互動接近「辦公室戀情」的表現,例如:與公務顯無關聯之深夜對話紀錄、男方為女方買早餐、通勤接送......等(大家都看在眼裡的事實);與其友好的顏若芳主任也在知悉受害黨工當時應該是另已有交往對象的前提下,提醒受害黨工「偷吃要記得擦嘴」(本人不曾主動過問關心他人之交往對象或感情狀況,或許這也是我將來應該要適度調整或修正之處)。
受害黨工與陳右豪先生兩人時而公開於辦公室激烈口角,嚴重影響部門運作,必須緊急介入協調,故我分別單獨向二人懇談,並向兩位分析依照規定所能進行處置的幾種可能方案,表示對談溝通和解為最合適方案。至於「軟禁事實」亦與我所得知的資訊不同,2020年8月,時任副主任范綱皓帶隊南下高雄出差,返回台北後向我回報受害黨工與陳右豪似有發生糾紛,經仔細向兩位詢問細節後,分別告誡下班時間的互動不得影響部門工作,並交由范綱皓持續觀察後續情形?
此外,我亦清楚記得「軟禁」事發隔日,受害黨工返回台北後,專程驅車至天母沃田旅店,探望我與進駐旅店的同仁與實習生,直至深夜才搭乘計程車返家,過程中並無任何異狀,當日亦未向我反映遭「軟禁」。上情經過三個月後,約11月初我到新竹出差,受害黨工於當天(為其休假日)專程由一名友人驅車前往新竹探望我、同仁與實習生,活動空檔於會場旁吸菸區,受害黨工主動向我提起三個月前的這場糾紛,並以「向前輩請教」的理由,希望我為他分析與同仁陳右豪先生關係惡化的可能性,故我不疑有他,給予我的觀察與分析。
我很遺憾受害黨工不僅曲解我的善意,更在臉書文內容中將我當時說的「規腹火」(kui-pak-hué)記成「規覽脬火」(kui-lān-pha-hué)、將「(心理面向上的)溝通大門」詞意刻意曲解,把我貼上此生難以抹滅的標籤。以上種種刻意混淆公眾視聽的虛構情節,對我人格的惡意汙衊,是否亦已違反《民主進步黨中央黨部性騷擾申訴及懲戒處理辦法》第15條?
在捍衛本人權利的此時此刻,本人必須誠摯建請祕書長將受害黨工的病情及服藥可能所致副作用納入考量,蓋無論是「把『吃苦』記成『吃屎』」(記憶中我明明是安慰他說把吃苦當吃補)、「共人創甲『規腹火』(kā lâng tshong kap kui-pak-hué)記成共人創甲『規覽脬火』(kā lâng tshong kap kui-lān-pha-hué)」,在在顯示受害黨工可能受困於憂鬱症(或恐慌症)病情,導致其時常以負面思考或負面反芻,解讀對話者所使用的語句。把不屬於本人所說過的話硬塞在本人嘴裡,一直以來我都知道受害黨工因受吳濬彥職場霸凌而引發恐慌症(其臉書貼文改稱憂鬱症),故百般容忍退讓,但我真的不希望再繼續這樣被人誤會下去。
最後,雖我並不樂見,但本人若遭受如許嘉恬前副祕書長類似對待而最終被迫訴諸法律以還原真相或回復名譽,屆時恐將牽連黨部相關人士(關於受害黨工部分,本人已委請律師期能透過修復式司法程序平息紛爭),而造成二度或三度傷害,請民進黨黨中央詳實調查,毋枉毋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