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彰化縣無黨籍議員張永泉在九合一大選時,涉嫌透過埔心鄉民代表賄選,以一票300元代價向選民買票,雖然刑事部分已判張永泉4年徒刑,但民事當選無效之訴,卻仍在法院審理,昨(23)日台中高分院判決張永泉當選無效,此案定讞,不得上訴。
▲彰化縣無黨籍議員張永泉(圖左)。(圖/翻攝自張永泉臉書)
判決書指出,張永泉為求連任成功,在民國103年11月交付5萬元給樁腳埔心鄉代劉敏芳,再輾轉交付到多戶有投票權之選民,以每人300元期約投票支持張永泉。
本案刑事審理期間,張永泉否認賄選,但說詞反覆,一下說5萬元是用來選舉造勢的便當、涼水費用,之後又改稱是監票費,法官質疑,若為政黨競選費用支出,何須一再轉交?
刑事庭彰化地院一審判處張永泉違反選罷法,處4年徒刑,其餘共犯判處1年4個月至2年4個月徒刑,但全案仍在上訴中。
而彰化地院104年12月判決張當選無效,張永泉不服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昨日判決張永泉當選無效,此案定讞,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