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北市體育處長孫清泉被控收賄協助優先承租場地。一審依貪污罪判刑8年4月,二審認為部分犯罪所得於新台幣5萬元以下得予以減刑,改判刑4年6月。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
▲前北市體育處長孫清泉被控收賄協助優先承租場地,北檢二審判4年6月。(示意圖/資料照)
台北地檢署起訴指出,孫清泉原為台北市大安區區長,民國99年3月轉任體育處(現改制為體育局)長,任期到101年3月。他被控利用民間團體申辦體育活動機會,涉收受業者賄賂,協助業者取得公園用地優先承租權,並減免租金、保證金,業者取得場地使用權後,再轉租攤商牟利。
北檢認為孫清泉罪嫌不足,107年8月處分不起訴;檢察官依職權送請台灣高等檢察署再議。高檢署認為北檢原處分理由違背經驗及論理法則,撤銷不起訴處分並命令北檢起訴。北檢109年9月依不違背職務收賄等罪起訴孫清泉。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決認為,孫清泉否認收賄,但依據業者提出的簡訊內容,及相關體育處人員證述,認定孫清泉收賄事證明確,依不違背職務收賄等罪判處8年4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2年,並沒收35萬元犯罪所得。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孫清泉部分犯行的犯罪所得在5萬元以下,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減刑;又原審就業者行賄金流、部分活動未舉辦的事實論斷有瑕疵,且檢察官舉證不足,因此改判處4年6月徒刑。
孫清泉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調查完備,量刑妥適,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