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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法》三讀!將數位性暴力納管 精神科醫師曝幫被害者兩大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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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報導了修法的主要內容,並引用了嘉南療養院成癮暨司法精神科主治醫師李俊宏的觀點。他指出,對被害人來說,性影像散布是一種重大的心理創傷,很多受害者因無法在司法上獲得公正,而感到焦慮甚至自殘。修法後,被害人可以更容易地獲得保護,而且修法也要求網路業者和平台提供者主動限制瀏覽或移除相關網頁資料,以保護被害人。此外,醫師也提到過去被害人對數位性暴力剝削的定義不夠清楚,這次的修法有助於明確界定這種行為,使受害人能夠更好地追求權益。整體而言,這篇文章提供了一個清晰的概述,並引用了相關專家的看法,使讀者對修法的重要性有所了解。

這篇文章報導了修法的主要內容,並引用了嘉南療養院成癮暨司法精神科主治醫師李俊宏的觀點。他指出,對被害人來說,性影像散布是一種重大的心理創傷,很多受害者因無法在司法上獲得公正,而感到焦慮甚至自殘。修法後,被害人可以更容易地獲得保護,而且修法也要求網路業者和平台提供者主動限制瀏覽或移除相關網頁資料,以保護被害人。此外,醫師也提到過去被害人對數位性暴力剝削的定義不夠清楚,這次的修法有助於明確界定這種行為,使受害人能夠更好地追求權益。整體而言,這篇文章提供了一個清晰的概述,並引用了相關專家的看法,使讀者對修法的重要性有所了解。

問答

Q1: 修正後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將被害人性影像散布納入保護令類型,這對被害者來說意味著什麼? a) 可以提供清楚且明確的定義,讓被害人更容易理解數位性暴力剝削行為 b) 可以減輕被害者心理創傷,避免出現焦慮和自殘行為 c) 可以對影像散布者做出法律命令,包括交付和刪除性影像等措施 d) 以上皆是 正確答案: d) 以上皆是 Q2: 修法後,《家庭暴力防治法》對被害人保護之外還有哪些規定? a) 網路業者和平台提供者應限制瀏覽或移除與被害人性影像相關的網頁資料 b) 網頁資料與散布性影像者的個人資料和網路使用紀錄應保留180日 c) 網路業者和平台提供者應向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提供被害人性影像的相關資料 d) 以上皆是 正確答案: d) 以上皆是 Q3: 修正後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網路業者和平台提供者有何要求? a) 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限制瀏覽或移除與被害人性影像有關的網頁資料 b) 保留網頁資料與散布性影像者的個人資料和網路使用紀錄180日,提供司法和警察機關調查 c) 不得上傳或散布被害人性影像,必要時要刪除或向相關機關申請移除 d) 以上皆是 正確答案: d) 以上皆是

Q1: 修正後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將被害人性影像散布納入保護令類型,這對被害者來說意味著什麼? a) 可以提供清楚且明確的定義,讓被害人更容易理解數位性暴力剝削行為 b) 可以減輕被害者心理創傷,避免出現焦慮和自殘行為 c) 可以對影像散布者做出法律命令,包括交付和刪除性影像等措施 d) 以上皆是 正確答案: d) 以上皆是 Q2: 修法後,《家庭暴力防治法》對被害人保護之外還有哪些規定? a) 網路業者和平台提供者應限制瀏覽或移除與被害人性影像相關的網頁資料 b) 網頁資料與散布性影像者的個人資料和網路使用紀錄應保留180日 c) 網路業者和平台提供者應向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提供被害人性影像的相關資料 d) 以上皆是 正確答案: d) 以上皆是 Q3: 修正後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網路業者和平台提供者有何要求? a) 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限制瀏覽或移除與被害人性影像有關的網頁資料 b) 保留網頁資料與散布性影像者的個人資料和網路使用紀錄180日,提供司法和警察機關調查 c) 不得上傳或散布被害人性影像,必要時要刪除或向相關機關申請移除 d) 以上皆是 正確答案: d) 以上皆是

記者黃仲丘/台北報導

高市議員黃婕也曾是影像性剝削,Deepfake的受害者。(圖/翻攝自黃捷臉書)

▲高市議員黃婕也曾是影像性剝削,Deepfake的受害者。(圖/翻攝自黃捷臉書)

立法院今(21)日三讀修正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當中最有別以往的是,將被害人性影像散布也納入保護令類型;對此,嘉南療養院成癮暨司法精神科主治醫師李俊宏表示,過去被害人對相關數位性暴力剝削的定義不見得清楚,而性影像散布,對受害者來說是「重大心理創傷」事件,許多未能在司法伸張的受害者,出現焦慮甚至自殘。正式修法後,在定義上或影像移除,都能對被害者有些幫忙。

最新三讀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增列防止被害人性影像遭散布的相關保護措施為保護令類型。另外也特別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且命令影像散播者應交付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予被害人;必要時,並得命其刪除。以及命相對人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除了針對被害人保護之外,修法也特別要求網路業者,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知有被害人之性影像,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被害人性影像有關之網頁資料。另外網頁資料與散布被害人性影像行為人之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資料,應保留180日,以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對此,嘉南療養院成癮暨司法精神科主治醫師李俊宏表示,過去被害人對相關數位性暴力剝削的定義不見得清楚,且過去遇到的求助,在面對法律明確規範的性剝削新樣態,除了不知道,不敢訴諸司法。

李俊宏表示,就連Deepfake,即使非本人的影像,但被換臉的女性,也同樣對於這類性剝削不太敢講。李俊宏表示,性影像散布,對受害者來說是「重大心理創傷」事件,過去許多未能在司法伸張的受害者,出現焦慮甚至自殘而因此到精神科尋求協助。

正式修法後,在定義上或影像移除,都能對被害者有些幫忙,解決被害者的部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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