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張姓消防猛男。(圖/資料照)
新北市消防局2009年的張姓消防猛男,2020年3月3日與沈姓消防女教官到烏來的摩鐵「開房間」,張妻與徵信社人員前往抓姦,過程中張妻控訴丈夫抓住她的手臂、抱住她的身體限制她行動,害她手臂瘀傷,提告求償60萬元,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張限制妻子行動自由長達25秒,讓她精神受相當痛苦,判賠5萬元確定。張男和妻子2021年11月經法院裁判離婚。
2020年3月3日,沈姓消防女教官和張男投宿烏來的汽車旅館,張妻翌日凌晨和徵信社人員到場。張聲稱當時他要離去,遭徵信社人員擋住去路,妻子則開他的車門,他以環抱方式將妻子拉走是「正當防衛」。但高院民事庭認為張妻在等待警察前來處理前,為阻止張離去,就算進入車庫也難以認定是不法侵害,張的行為不符合正當防衛要件。
張男說,她指派徵信社人員到場侵入住宅妨害他行動自由,且她當時對沈女進行拉扯並妨害沈女之自由,他以環抱方式將她拉走,係對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張男以手臂環抱之強制力,限制妻子之行動自由,時間長達25秒,並致她受有手臂瘀青之傷害,手臂淤青受傷後逾4個月,與正當防衛之要件不合,判決張男須賠償5萬元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