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19歲陳姓男騎士遭輾斃,台灣大車隊負連帶賠償責任。(圖/翻攝自官網)
台北市1名19歲陳姓男子,先前深夜騎車行經敦化南路時,先被違規左轉的轎車撞倒後,再遭後方台灣大車隊計程車輾斃;陳男母親向黃姓駕駛、陳姓司機及台灣大車隊提告求償逾1千萬元,高等法院認為,台灣大車隊有僱傭關係責任,判3方應連帶賠償142萬多元,全案確定。
陳男母親主張,2017年10月31日深夜11時許,黃男開車沿敦化南路一段往北行駛,行經市民大道四段交岔路口時違規左轉,將對向的陳姓機車騎士撞倒,台灣大車隊的陳姓司機亦未減速,直接輾過陳男頸部,導致他頸部1、2節骨折,送醫急救後宣告不治。
陳男母親指出,黃姓駕駛及陳姓司機有過失,而且與她兒子之死具因果關係,加上陳姓司機受雇於台灣大車隊,根據依《民法》第188條規定,台灣大車隊應負連帶賠償責任,遂對3方求償精神慰撫金、扶養費及喪葬費等費用,總計1千多萬元。
根據車禍鑑定報告書內容,黃姓駕駛為肇事主因,陳姓司機則為肇事次因,2人均被判刑6月定讞,而且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至於台灣大車隊方面,因與司機有指揮、監督之雇傭關係,台北地院判黃男、陳男及台灣大車隊應連帶賠償240餘萬元。
台灣大車隊不服判決提起上訴,高等法院認為,台灣大車隊有連帶賠償責任,但一審判決精神撫慰賠償金過高,經重新計算後,改判3方連帶賠償142萬餘元,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