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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送員路口闖紅燈迴轉挨罰2700元記3點 警察「目擊」開單這原因撤銷

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外送員遭警認定闖紅燈迴轉,提行政訴訟成功撤單。圖非當事人。(圖/資料照)

▲外送員遭警認定闖紅燈迴轉,提行政訴訟成功撤單。圖非當事人。(圖/資料照)

台中市林姓外送員去年騎機車在大雅區遭警員「目擊」闖紅燈迴轉,隨即遭攔下開罰2700元,違規記點3點。林男不服提行政訴訟,否認闖紅燈,而是有兩段式左轉,等綠燈時沿斑馬線騎到對向車道。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結,認為全案只有警員目睹,沒有其他密錄器佐證,事證不足為由撤銷罰單。

判決書指出,從事外送工作的林男111年12月30日晚間7點,騎機車經過大雅區雅潭路四段、田心街口,遭警察發現有闖紅燈迴轉,當場攔下告發。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開罰2700元、違規記點3點。

林男不服,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聲請撤銷原處分。他主張,案發路口沒有設置機車兩段式左轉標誌及畫設機車待轉格。當天騎車外送餐點,行走潭子區雅潭路四段昌平路往中清路方向行駛。他到案發路口時因送餐地點在對側,基於安全考量,自行以兩段式左轉方式,先在雅潭路四段未達田心街口處,等待雅潭路四段的號誌轉換為紅燈,才沿著斑馬線過馬路迴轉到雅潭路四段對側(往昌平路方向)的店家,他是「等紅燈過馬路」,而非闖紅燈。

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則說,警察是執法人員,以「目睹」方式,當場舉發行駛闖紅燈號誌穿越路口的違規行為,依道交條例之規定並無不可。查舉發機關檢附資料顯示,此件是舉發員警依親眼目視的結果,一般執勤員警的專業訓練而言,對於該等職務上事項的觀察程度,比一般人更為專注,舉發員警當無誤判可能。

法官審理後認為,舉發警員出庭作證時證稱,當時已距離案發8個多月,對於當初狀況不復記憶,也沒有密錄器的畫面可稽。由此可知已無從檢驗警員當時是否已看見,或能看見林男闖紅燈迴轉的狀況,也無從判斷警員舉發內容的信憑性。最後認定此案證據不足,判撤銷罰單;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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