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陳韋劭報導
▲少女與男子發生性關係後當天即分手。(圖/翻攝自Pakutaso)
新北市一名吳姓男子(20歲)透過網路結識國中少女小如(化名),2人成為男女朋友後,隔天吳男就把少女約出,且在一處殘障公廁內發生性關係,吳男完事後當天就向小如提出分手,小如的家人得知此事憤而報警提告。新北地院審理後,考量吳男無前科且與被害少女和解,判處5月徒刑,緩刑5年。
判決指出,吳姓男子透過交友軟體「探探」與小如認識,雙方於2023年3月22日成為男女朋友,吳男3月23日將少女約出至新北一處公園,他明知對方未成年,仍與小如在公園殘障公廁內發生性關係。但吳姓男子返家後,當天就和小如提議分手。
小如擔心懷孕,將此事告知家人,前往醫院驗傷後報案提告。吳男應訊時坦承知道小如未成年,但雙方是合意發生性關係,發生性行為後還一同抽煙、買煙及聊天,強調絕無強迫情事。
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吳男無前科,犯案時年紀尚輕,犯後坦承犯行,且與對方以150萬元達成和解,依犯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處5月徒刑,緩刑5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