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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不到1小時!新人「上廁所偷跑」討一天薪水:不給就檢舉

生活中心/柯美儀報導

原PO應徵進來的新人,上班不到一小時就跑走了。(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原PO應徵進來的新人,上班不到一小時就跑走了。(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遇到這樣的情況該怎麼做?一名網友分享,先前應徵進來一位員工,結果對方工作不到1小時,人就跑走了,事後還回來討「一天薪水」,讓她不知該如何處理。貼文曝光,引發討論。

原PO在臉書社團「爆怨公社」發文表示,她在月初應徵進來一個員工,怎料對方上班不到1小時就以上廁所為由跑掉了,更扯的是,這人最近竟跑來向原PO討薪水,不過,因為沒打卡,她實在無法判定對方上班幾分鐘,「所以直接算一小時薪水給他」。

然而,事情還沒結束,原PO傻眼表示,這名員工不接受只收1小時薪水,要討一天的薪水「說就算未做滿一天也是要付一天薪水,不然就要去勞工局檢舉」,原PO坦言這是她第一次遇到這種情況,不知道該如何是好。

貼文一出,不少網友傻眼直呼「給他去告啊!沒打卡,他要怎麼證明他有上班」、「沒打卡,說實在勞工局也查不到他有到職,這很難說」、「勞工局會哈哈笑吧,臨時跑掉怎麼算,就說沒這個員工,來借廁所的」、「沒打下班卡,如何證明上了一天班」、「就說沒這個員工,來借廁所的」。

還有網友分享類似經驗,「10年前的一個弟弟來打工,中午說出去吃飯,到現在還沒回來」、「我還遇到在工地中午拿500元給他幫忙買便當就跑掉的」、「我遇到第一天上班2小時後跟我說廁所太髒做不下去,最後來要2小時的薪水」。

根據「勞基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5年。此規定的目的在於課予雇主記載勞工出勤紀錄的義務,為了詳實記載,雇主可要求勞工配合打(刷)卡,但應事先於勞動契約中約定好相關事項。如果勞工忘記打卡,但確實已依約定出勤提供勞務且可以提出證明,雇主仍以勞工忘記打(刷)卡為由,扣發勞工的工資,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的規定。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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