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文/CTWANT
▲北市警局爆出重大醜聞,一名中階警官被爆出其疑似長期性侵女兒。(示意圖/翻攝自Google Maps)
北市警離譜醜聞!一名任職於北市警局某單位的中階警官被其女兒爆出,遭到父親長期性侵,事件曝光後,有知情人士指出,該名警官從警以來爭議不小,卻數次均能平安度過,疑似就是因為背後有議員護航,同時翻出該名中階警官曾因無故攔查民眾,遭民眾飆罵三字經,依妨害公務罪將民眾送辦,最終民眾不服,聲請大法官釋憲,大法官釋字535號中也作出解釋,認定當時的《警勤法》有欠完備,進而催生現今所使用的《警察職權行使法》。
根據大法官釋憲聲請書指出,該名中階警官1998年時任保安大隊員警,於北市重陽橋進行臨檢勤務,卻發現一名李姓民眾於夜間獨自行走,便上前要求李姓民眾出示身分證件查驗身分,遭到李民拒絕。
該名中階警官見李民拒絕後竟對其強行搜索身體,讓李民一氣之下對中階警官飆罵三字經,卻反遭到中階警官依妨害公務罪嫌將李民送辦,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也判處李民緩刑。李民不服,上訴未果後申請大法官釋憲,大法官也在2001年做出解釋,認為當時《警勤法》確實有法規有欠完備之情形,有關單位必須在2年內進行通盤檢討,因而催生出《警職法》。
而根據現行《警職法》第6條所規定,警察人員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合理懷疑有其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有事實足認其將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身分之必要者」、「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場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得查證其身分。
而《警職法》第7條中也明定對於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必要措施,「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若仍無法查證身分,警察得將人民帶往勤務所查證,過程中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3小時,並應向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即通知其所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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