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張家寧報導
台南一名女子先前曾到某工作室替私密處除毛,期間同意工作室陳姓負責人拍攝前後對比,不料,照片卻遭陳女發布到IG上,為此氣到告上法院。對此,台南地院簡易庭審理後,判陳女2月有期徒刑,陳女上訴被駁回、全案確定。
▲女子因私密處除毛照被店家PO上網氣得提告。(示意圖/資料照)
判決書指出,台南一名女子小晴(化名)2023年間前往位在台南的個人工作室,進行私密處除毛的課程,當時同意負責人陳女拍攝除毛前後的對比,不料,事後小晴瀏覽店家IG帳號時,卻發現私密處被PO上網,原以為只是限時動態因此不以為意。
同年6月,小晴被同事告知該組照片被店家放到精選動態,就連當時她在店家休息的畫面也都被放上網供瀏覽,氣得隨即向店家反映,後續更委任律師與陳女洽談和解,但和解過程卻不斷受到拖延,氣得她一狀告上法院。
針對該起事件,陳女強調上傳前有徵得對方同意,而台南地院簡易庭審理後,不採信陳女的說法,依照無故散布他人性影像罪,判處2個月有期徒刑。
對此結果,陳女不服提起上訴,但法官勘驗雙方對話後發現,小晴過去曾透過訊息質疑「你沒有經過我的同意就放在你的版面」、「你要PO至少要經過我本人同意不是嗎」陳女當時則回覆「我真的很抱歉,沒先經過你同意,我已經刪除了」因此駁回陳女的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