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新北報導
▲黃男前往停車地點時遭人當街砍倒在地。(圖/資料照)
新北市三重區1名21歲陳姓男子,去年4月當街持刀砍傷黃姓男子,隨即帶著西瓜刀到派出所自首;今年2月間,新北地院依殺人未遂罪判陳男4年徒刑;黃男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求償訴訟,新北地院判陳男應賠181萬9708元,全案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去年4月11日晚上9時許,勤務中心接獲報案,指出龍門路上有人當街持刀砍人,快打部隊趕抵現場時,只剩受傷的黃姓男子在場;黃男表示,當時他步行離開餐廳,跨越馬路前往停車地點,突然遭人持刀砍殺,男子砍完人後騎車逃逸;警方先協助黃男就醫,再調閱監視器畫面追查,陳男卻帶著西瓜刀前往光明派出所自首。
陳男應訊時供稱,案發前1週,他行經台北市環河北路時,與人發生行車糾紛;案發當晚他是到三重訪友,並在街上巧遇黃男,誤認對方即為行車糾紛當事人,因一時氣憤才持刀砍人,但他只想給黃男1個教訓,並非要置對方於死地,他犯案後自覺法網難逃,遂騎車前往派出所自首。
法官認為,根據陳男持刀砍刺部位、黃男傷勢等證據,認定陳男主觀上有殺人之不確定故意犯行,辯詞不足採信,遂依殺人未遂罪判陳男4年徒刑。
黃男被砍後住院治療,而且出院後3個月無法工作,包括醫療費、無法工作薪資損失、看護費用、醫療耗材、除疤費用及精神慰撫金200萬元,據此提出刑事附帶民事求償。
法官認為,精神慰撫金以80萬元為適當,加上醫療費24萬1058元、不能工作薪資損失12萬元、看護費21萬6000元、停車費1050元、除疤費44萬1600元等費用,判陳男應賠償181萬9708元,全案仍可上訴。
▲陳男得手後帶著西瓜刀前往光明派出所投案。(圖/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