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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遠通電收未依約在2013年2月完成eTag收費系統建置,交通部高速公路局認定遠通電收違約,須賠償違約金1億4250萬元,一審判決今(6)日出爐,台北地院認定遠通違約屬實,違約金以每天25萬元計算,共延遲285天,應賠償交通部7125萬元。遠通電收發言人蔡祐吉指出,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有歧異,已申請上訴。
(圖/遠通官網)
高公局表示,遠通電未依約在2012年12月21日完成計程系統建置,後高公局同意延期至2013年2月,但遠通仍延宕285天才完成,遂依照雙方合約,以違約一日50萬元計算,向遠通求長1億4250萬元。遠通則喊冤,表示是為提供更好服務才會提出eTag的ETC計程收費,但高公局認定為後並未提供改善期,且違約金部分,合約標明每日50萬元是正式營運後的價格,建置期間每日以25萬元計算,且遠通已虧40億元,違約金應再斟酌。
法官指出,遠通延遲完工,導致高公局多出8億781萬餘元人工收費成本,但遠通屬建置期違約,違約金以每日25萬元計算,共延遲285天,一審判決遠通須賠交通部7125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