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趙浩雲/台北報導
近日有一名L姓男子因為涉及妨害性自主,被依「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遭判刑4年,由於他的名字與選秀男星同名同姓、同年齡,對此記者求證經紀人,經紀人表示「要整件事情了解過後再對外回應」。
判決書指出,L男在民國111年11月間透過交友軟體認識13歲國一少女小潔(化名),雙方聊天過程中,小潔並當面告知L男13歲,男方明知小潔為未滿14歲,卻把小潔約到家裡並進行性交,直到小潔把這件事情跟輔導老師說,輔導老師告知小潔媽媽之後,帶小潔到警局備案,整件事情才曝光。
L男到案後警方表示「我一開始真的不知道,好像是後來她見面的時候她跟我講的」,但後來警方問「你得知小潔實際年齡13歲是她…是她當日發生性行為前還是性行為後?」,L男才坦承是「前。」法官指出,L男案發時為22歲,具有相當之智識程度與社會經驗,且其前已有因與未滿14歲之女子性交的紀錄,前後已經有3次,最小年紀只有12歲,應該會更清楚對於保護未成年人的重要性,結果L男還明知故犯,被判處4年有期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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