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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玉蔻恐逃亡?誹謗張淑娟判刑1年6月 證實遭法官限制出境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11/29 17:04 發稿 | 18:07 更新境管理由】

周玉蔻因張淑娟案被判刑1年6月,並被限制出境。(圖/資料畫面)

▲周玉蔻因張淑娟案被判刑1年6月,並被限制出境。(圖/資料畫面)

資深媒體人周玉蔻和蔡玉真被控誹謗前中國小姐張淑娟是「晶華緋聞案」女主角,日前各被台北地方法院判刑1年6月。不過29日傳出周玉蔻中午赴桃園機場欲搭機出國時被拒發機票,因為被限制出境。台北地院證實,周玉蔻確實因張淑娟的案子被法官認為有逃亡之虞,因此限制出境,蔡玉真也是。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被告犯嫌重大而有3種情形時,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

3種情況分別是,第一款,無一定之住、居所者;第二款,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第三款,有相當理由足認有煙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對此,台北地院證實,法官認為,周玉蔻、蔡玉真因涉犯刑法加重誹謗、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等罪,犯嫌重大,各被判處1年6月有期徒刑,且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役。因2人有一定社會經歷及充足資力,且趨吉避凶為人之常情,畏罪逃亡規避刑罰可能性慎高,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應逕予限制出境、出海。

周玉蔻、蔡玉真被控誣指「晶華緋聞案」女主角是前中國小姐張淑娟,被張淑娟提告,北檢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誹謗等罪起訴。一審台北地方法院26日重判周玉蔻、蔡玉真各1年6月有期徒刑,理由是,所散布的訊息不僅不實,還未經合理查證,使全台灣甚至「世界各地」民眾都得以閱覽,對張淑娟的名譽造成難以挽救、彌補之毀損。

無罪推定原則。(三立新聞網製圖)

▲無罪推定原則。(三立新聞網製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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