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新北市第2屆第4選區(板橋區)無黨團結聯盟議員廖裕德去年11月競選時,涉及透過廖姓服務處主任、郭姓競選團隊成員賄選,遭同選區李婉鈺提出當選無效訴訟,一審判決廖裕德當選無效,全案上訴後,高院今(21)日駁回上訴,廖裕德當選無效定讞,同選區落選頭李婉鈺將可遞補當選。三立新聞網下午14:00將全程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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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羅、郭兩人在競選期間於競選總部附近,交給郭姓女士新台幣3萬元,指示郭女以每人500元,向伍、楊、許等多人賄選,要求並約定投票時支持廖裕德。
又《選罷法》規定,賄選行為不僅限於「當選人」本人,若是當選人直接或間接認可為其從事競選工作的人,應都視為候選人行為的延伸,所以都應包括在內。由於羅男是廖德裕的服務處主任,競選期間負責處理支薪義工、宣傳車及競選文宣品的發放等工作,郭男也有負責競選事務,2人是廖競選團隊的成員,其違法賄選行為,應歸屬候選人廖裕德,判決廖男當選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