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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史雪燕再現!民進黨立委提修選罷法:具外國籍者不得登記候選人

記者詹宜庭/台北報導

具中配身份的南投縣前議員史雪燕日前遭內政部以違反「國籍法」解除公職(圖/翻攝自史雪燕臉書)

▲具中配身份的南投縣前議員史雪燕日前遭內政部以違反「國籍法」解除公職(圖/翻攝自史雪燕臉書)

內政部日前依《國籍法》規定,將具有中配身份的前南投縣議員史雪燕解職;為避免就職後再解職的法律爭議,民進黨立委李坤城、王美惠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比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增訂「具有外國國籍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內政部表示,曾遞補南投縣議員的中配史雪燕,未依《國籍法》規定於就職前辦理放棄中華民國以外之國籍,並於就職之日1年內完成放棄並提出佐證資料,已於今年12月2日依法解除其議員公職。為避免就職後再解職的法律爭議,綠委李坤城與王美惠,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具有外國國籍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而該草案在13日院會中交付內政委員會審查。

案由說明提及,依據國籍法二十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鄉(鎮、市)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直轄市政府、縣政府;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

但現行選舉罷免法中,並無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而是採就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然而,在當事人刻意隱瞞或是相關機關人員不熟悉法令,未要求提出喪失國籍證明,以致就職後,必須解除職務及追討溢領之薪資及相關費用的法律爭議。因此,比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增訂「具有外國國籍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以避免就職後再解職之法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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