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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保法三讀!全面禁用金屬補獸鋏 另增東非狒狒條款:動物逸失可罰15萬

記者詹宜庭/台北報導

立法院三讀通過《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正案,全面禁止使用金屬捕獸鋏(圖/記者詹宜庭攝影)

▲立法院三讀通過《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正案,全面禁止使用金屬捕獸鋏(圖/記者詹宜庭攝影)

立法院今(21日)三讀通過《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正案,明確規定全面禁止使用金屬捕獸鋏,另新增「東非狒狒」條款,若有保育類野生動物逸失,業者須通報及負擔圍捕費用,若未通報將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為避免對野生動物造成傷害,此次修法全面禁用鋸齒型獸鋏,長期受到社會關注。根據三讀條文,任何獵捕野生動物的行為都不得使用毒物、電氣、麻醉物、陷阱或特殊獵捕工具,違規者將被處罰,且主管機關可拆除或銷毀違法設施。此外,針對原住民族狩獵活動的特殊需求,修正案明定其可基於文化傳統、祭儀或非營利自用進行狩獵,包含不可預期的事件如出生、喪葬等,但需向主管機關申報或備查。不過,使用獸鋏仍被全面禁止,違規者將面臨罰款。

另因應布農族王光祿案及司法院釋字第803號解釋,將原住民的未經許可狩獵行為全面除罪化,並保留首次不罰的規定,未來僅處以行政罰,避免過度刑罰化。修法中還新增「東非狒狒條款」,針對保育類野生動物逸失事件,明定飼養者或占有人須通報主管機關並負擔圍捕費用,若未通報或未積極圍捕,將被處以3萬至15萬元的罰鍰。此條款源於六福村動物園狒狒脫逃事件,旨在加強保育類動物管理責任。

此外,立法院也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農業部未來公告禁止獵捕野生動物的方式時,需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協商,確保尊重其傳統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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