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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高級社區「放鞭炮」送煞!受委託險變放火犯 他急辯:我用環保炮

記者鍾昀軒/台北報導

一名楊姓男子受委託在內湖一處高級社區內放鞭炮進行送煞儀式,遭處罰鍰1000元。(示意圖/翻攝自pexals)

▲一名楊姓男子受委託在內湖一處高級社區內放鞭炮進行送煞儀式,遭處罰鍰1000元。(示意圖/翻攝自pexals)

台北市內湖區一名楊姓男子去(2024年)在4月15日下午15時20分、30分許在位於台北市內湖時的高級社區住宅的貨梯內點燃鞭炮,聲稱是受到一名林姓女子委託進行送煞儀式,但此舉也導致社區瀰漫著濃煙,引起大批住戶不滿。經警詢後楊男被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內湖簡易庭,但法官認為楊男的舉動涉及《刑法》第176條準用第173條第3項的準放火未遂罪。楊男提起抗告,最終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鍰1000元。

由於鞭炮屬於爆料物恐構成準放火未遂罪,楊男被移送時表示,自己是為了執行送煞儀式,且所使用的是僅10公分長的環保炮,並非《刑法》內所稱之爆裂物,「我有點燃環保炮後放在小紙箱裡,使用環保炮製造的煙很小也很少,也是相對安全的。」此外,他也提到是受到一名林姓女子委託。而委託楊男放鞭炮的林姓女子表示,是自己請楊男等人來進行「送煞」儀式,「他們從我住家將煞送出去後,經過13樓公共區域再搭乘電梯至2樓。」

內湖簡易庭認為,楊男的行為恐涉及《刑法》第176條準用第173條第3項的準放火未遂罪,裁定不受理。楊男提起抗告後,士林地院認為,雖然楊男供稱是基於執行送煞儀式,其點燃鞭炮後放置於小紙箱中並搭乘貨梯之密閉空間,是否構成火力傳導於建物的可能性或是否有準放火之間故意,仍有待調查。最終裁定撤銷,並發回內湖簡易庭。內湖簡易庭考量楊男手段等,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鍰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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