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新北市新店區某社區的管理員,去年替女住戶換樓梯間燈泡時,要求女住戶幫他清洗跑入眼睛的異物,但卻竟趁機摸臀猥褻。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今(9)日依強制猥褻罪將管理員判刑10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管理員於2015年1月23日下午,在社區樓梯間更換燈泡時,在一名女住戶家門外稱有異物進入眼睛,想借用廁所清洗,女住戶即同意讓管理員進屋。管理員進入廁所後,請女住戶為其檢視眼睛,由於女住戶身高矮於管理由,因此請管理員坐在馬桶蓋上,此時,管理員竟趁機對女住戶施力強壓,讓對方大腿碰觸其下體同時又撫摸女方的臀部。女住戶顧慮到家中有3歲稚子在旁,不敢出聲喝止,即以廁所太暗為藉口,提議到廁所外檢視眼睛,但仍不敵管理員持續伸出鹹豬手。直到女住戶請管理員自行就醫,無法處理,管理員才離去,女住戶也隨即報警處理。
高院認為,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併審酌被告為圖一己性慾之滿足,竟利用女住戶對其信任而趨身為其查看眼睛之際,強制猥褻,毫不尊重女住戶的性自主決定權,致女住戶身心受創、惶惶不安;且被告犯後猶飾詞否認犯行,毫無悔意,一審處有期徒刑10月,核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