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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欠債人女友當人質載往汽車旅館性侵 惡債主判刑定讞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苗栗縣31歲男子前年為追討30萬賭債,教唆欠債人去搶銀樓,趁欠債人籌錢還債期間,將對方的女友視為人質,載到汽車旅館性侵。最高法院認定,男子觸犯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

判決書指出,蔡男因林男於2014年7月13日賭博欠下30萬元賭債,多次要求林男還錢,不給離去。林男女友知情後,擔心男友安危,遂與林男一同搭載蔡男駕駛的車四處借款,惟因歷時數日仍無所獲。同月16日晚上,蔡男因同意林男女友的要求,先讓林男返家另行設法還款,而讓林男下車,蔡男見車上只有林男女有一人,有機可乘,17日凌晨4時許,搭載林男女友到苗栗頭份的汽車旅館投宿,且不顧林男女友口頭表示拒絕,仍將女方推倒並壓制其雙手,蔡男不只對林男女友又親又摸,還強行性侵得逞。

法院審理時,蔡男矢口否認性侵,辯稱是女方要他給予男友多一點時間籌款,不要逼太緊,自願爬上床與他發生性行為。經台中高分院調查,認為蔡男的辯詞不可採。審酌蔡男為圖一時性慾滿足,不顧被害人意願強制性交,且被害人被害時未滿20歲,迄今未達成和解賠償,犯後飾詞狡辯、態度不佳,又有重利、恐嚇、槍砲、妨害自由等多項前科紀錄,為累犯,哥哥、姊姊都在服刑,家中有父母、姐姐的小孩須扶養等情,衡量以後依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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