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1)日三讀修正通過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現行條文規定,運動彩券有10%盈餘需撥入公益彩券盈餘;修法後將運彩全數作為發展體育之用,估計每年可增加3億元經費。
▲台灣大賽,高孝儀奔回本壘。(圖/中職提供)
立法院今三讀修正通過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提案修法的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黃國書表示,運動彩券的發行目的是為了振興體育,籌資以發掘、培訓及照顧運動人才,但現行條例規定,運動彩券盈餘仍有10%需撥入公益彩券盈餘,為充實發展體育運動之經費來源,因此提案修法。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運動彩券發行之盈餘,應全數專供發展體育之用,不得充抵政府預算所編列之體育經費,其使用範圍由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黃國書在法案三讀後發言時表示,盼藉由運彩經營與公益彩券脫鉤,讓未來運彩盈餘得以全數回歸運動發展用途,作為改善國內運動環境以及協助基層小球員赴外交流的後盾。
黃國書指出,這次運彩條例修正後,一年大約可以增加新台幣3億元的體育經費,也是現行體育預算規模的3%,雖然金額不多,但卻足以在目前捉襟見肘的體育發展上,能有更多資源投入改善基層運動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