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高雄市某保養廠員工前年發現,路邊雜草突然起火,所幸火勢及時撲滅,但相隔不到一個月又再次起火,保養廠人員懷疑有人縱火,經報警後,循線逮捕現年50歲的陳姓男子到案。男子雖辯稱是要放火燒老鼠,歷審均不採信,認定男子觸犯公共危險罪,判刑1年7月,最高法院今(8)日將上訴駁回,全案定讞。
判決書指出,陳男於2014年7月22日下午2時許,騎車到高雄市某保養廠附近,以打火機點燃路邊的乾草叢,火勢延燒,燒毀附近的多棵水果樹及七里香,幸好保養廠員工即時協助滅火,才沒有蔓延他處。相隔不到一個月,陳男於8月18日晚間6時許,騎車載了一隻白狗再度現身保養廠旁,他又持打火機點燃路邊的乾草叢,這次火勢燒毀保養廠約15公尺長的網式籬笆。檢警根據監視器畫面,循線查獲陳男到案。
陳男雖坦承兩度放火,但辯稱是為了抓老鼠才放火燒路邊雜草。一審認為,如果要抓老鼠應該是放捕鼠籠,而非任意引燃乾草叢後,完全沒有看顧戒護就走人,顯然是蓄意放火燒毀住宅以外他人所有物,因此判刑1年8月。陳男為求輕判,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認為,陳男放火任令野火燃燒,所幸被及時撲滅沒有釀成災難,客觀上沒有減刑要件,但考量多數罪責遞減法則酌減一個月,改判1年7月,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老鼠,示意圖。(圖/翻攝畫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