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法國精品「路易威登」(LV)公司指控,國內專賣皮件的二阿(2R)公司仿冒LV的「水波紋」壓製在皮包上販售,提告求償134萬餘元。最高法案支持智慧財產法院見解,判決二阿公司和李姓負責人,須連帶賠償53萬7200元,還須登報道歉確定。
LV主張,水波紋商標已經在世界70多國獲商標登記,二阿仿冒水波紋商標,製作手提包在網路低價販賣,已侵害LV的商標權。二阿主張,水波紋在許多品牌都看得到相同的紋飾,使用這個紋飾已是業界常態,不具辯識性,不足使人誤認為商標。
智財法院認為,LV在92年取得我國商標權,扣案的2R皮包水波紋路走向和粗細程度與LV皮包一致,外觀上容易使人誤認,審酌侵權情節、仿冒數量等情狀,應賠償53萬7200元,還須登報道歉,2R上訴後,被最高法院駁回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