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今(24)日表示,配合國家年金改革的推動,提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昨天函陳考試院審議。草案內容包括提高退撫基金提撥費率法定上限至18%、調整優惠存款等。
銓敘部表示,所送條文以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公布的公務人員退撫制度改革方案為準,但現職及已退人員所提各項意見也併陳考試院納入審查時參考。
根據考試院規劃,待新任考試院副院長李逸洋3月2日上任後,最快當天下午即可主持全院審查會討論年金相關法案。
根據銓敘部公布的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與改革方案,有關退休金計算基準規定,法案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人員,新、舊制退休金計算基準,從最後在職的本(年功)俸(薪),調整為最後在職往前「5年平均俸(薪)額」;之後逐年拉長1年,調整至最後在職往前「15年平均俸(薪)額」。
不過,已退休人員不適用上述規定,以及法公布施行前,已成就月退休金條件的現職人員,不適用上述規定,以防止趕辦退休。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制度將再進行調整。(圖/翻攝自Google Map)
草案訂有現職人員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的規定,延後自願退休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至65歲;並搭配展期及減額規定。
調整優惠存款制度,草案明定優惠存款利率調整事宜,但適用對象、條件等,授權另訂辦法;已退休人員公保優惠存款金額仍照修正施行前規定辦理。
草案明定,支領月退休金者,至遲分6年逐步全面廢除優惠存款制度。支領一次退休金者分為甲乙兩案,甲案為照上述支領月退休金者方案,乙案為分年逐年調降優存利率,第1年利率降至12%、第3年降至10%、第5年降至8%、第7年降至6%。
有關所得替代率,草案明定法公布施行前已退休人員,其新退休所得替代率自法公布施行之日起,逐年自75%調降至60%(任職年資35年)。
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人員,退休所得替代率自退休當年度適用的上限起算,逐年調降1%,至60%為止(任職年資35年);至於任職年資超過35年,替代率上限字第36年起,每年增加0.5%,最高採計40年,最終上限62.5%。
以上替代率按任職年資計算;法公布施行第1年,審定退休年資15年者,以45%為上限;以後每增1年,上限增加1.5%,最高增至75%。未滿1年的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
草案規定,退休所得替代率超過上限者,依序扣減優存利息、舊制月退休金、新制月退休金。依規定調降退休所得後,較調整前低時,給予最低保障。
至於最低保障為何,草案以兩案併陳方式呈現,甲案為軍公教年終慰問金發給基準新台幣2萬5000元,乙案為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級加專業加給合計數額3萬2160元。
月撫慰金改為月退休金的1/3,配偶支領月撫慰金起支年齡延後至65歲,並刪除身心障礙的成年子女擇領月撫慰金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