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桃園市婦人劉金香因受僱看護一名老鄰長的病妻,竟愛上老鄰長。前年她到新屋一間祠堂找老鄰長,卻碰上鄰長78歲的堂嬸,2人因老鄰長早有嫌隙,碰頭後又起衝突,互毆、拉扯,最後竟將堂嬸的頭壓在水溝裡溺死。最高法院考量,劉婦一時情緒激動闖下大禍,今(15)日依殺人罪,判處劉婦有期徒刑14年確定。
據悉,60歲的劉女曾在81歲曾男家中擔任看護,照顧曾男行動不便的妻子,日久生情對曾男產生情愫,並在曾男妻子過世後展開追求。判決書指出,2015年11月5日清晨4點多,劉女到祠堂找曾男未果,竟碰到曾男堂嬸,劉女因先前就因與曾男間的感情問題,對堂嬸懷有敵意,2人一見面即發生爭執,互毆後她將堂嬸淹死在水溝裡。劉女辯稱,2人是在扭打過程中,雙雙跌落水溝,她只是踩著堂嬸的身體離開水溝,離開前要拉堂嬸上來,但堂嬸不肯,就騎車離開,丟掉衣物、口罩、鞋襪,單純只因東西舊了,否認有殺人故意及湮滅證據。法院根據鑑定報告,認為堂嬸是受劉女壓制無法掙脫,因無法將頸部自水中抬起致死,由於對方年邁她卻執意為之,有不確定殺人故意,觸犯殺人罪。
歷審認為,劉女僅因感情糾紛而溺死曾男堂嬸,無視他人生命價值,造成死者家屬內心難以撫平的傷痛,且到案一再狡辯、不知悔悟,考量劉女犯罪情節與罪大惡極之人相比「尚屬有別」,依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