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不滿被指虐狗提告 同校學生被判3個月

大學生為臉書發言挨告!一名陳姓大學生在臉書指稱貴賓狗在宿舍被李姓女學生虐死,李女提告,陳姓大學生遭判有期徒刑3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 彰化地院。(圖/彰化縣政府提供)

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就讀彰化縣某所私立大學的陳姓大學生在租屋處上臉書社團留言指稱有貴賓狗被虐待致死,陳姓學生留言說,「那隻死掉的貴賓每天的生活非常狼狽,請問各位愛狗人士,你有聽過貴賓每天慘叫嗎?」「我不是針對主人有偏見,而是這樣虐狗我很有意見」。

由於陳姓大學生同時貼出李姓女學生宿舍門口的照片,而貴賓狗也是李女所飼養,陳姓大學生的貼文引發網友論戰,李女認為陳姓學生的行為已涉及誹謗,於是向法院提告,控告陳姓大學生以及附和陳生留言的劉姓女大學生。法官審理此案時,陳姓大學生坦承曾上臉書社團貼文貼照片,但他沒有指明是李姓女大生,而且講的是事實;陳姓大學生的委任律師則指出,陳生的發言屬於言論自由保護範圍,且一般人無法從貼文和照片知道陳生指的是誰,是因為告訴人發表澄清文,大家才知道是誰。

不過有學生證稱,只要有去過李姓女大學生宿舍的人就可以看得出來那個環境是告訴人的宿舍,且李姓女學生的宿舍曾辦過烤肉活動,也有人看到李生曾帶著貴賓狗去學校上課,證明去過告訴人宿舍、見過貴賓狗的人並非少數。

法官也訊問住在李女宿舍對面的學生以及房東,認為陳姓大學生所稱常聽到貴賓狗的慘叫以及小狗生活很狼狽等,都是被告誇大事實的想像;法官認為,以發表文章方式進行評論,必有其事實或立論根據,被告未稍加求證,即上網刊登文章,引起網友一陣撻伐,對告訴人名譽已有所毀損,難認係受言論自由保障的正當權利,因此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至於附和的劉女方面,法官認為,劉女留言的內容並不具體,因此判決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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