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綜所稅結算申報期間,不少民眾會透過增列扶養親屬免稅額,讓自己少繳一點稅,國稅局整理出以下3種常見虛列扶養親屬免稅額樣態,虛列者不僅要補稅,還要被處1倍罰鍰。
▲示意圖/記者林敬旻攝
國稅局表示,根據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除享本人新台幣8萬5000元免稅額外,尚可列報配偶、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直系尊親屬、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因就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子女及同胞兄弟姐妹、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其他親屬或家屬的免稅額。
不過,納稅義務人列報的免稅額,若不符所得稅法規定者,將不予認列;若涉及身分不實有虛列情事者,除補稅外,還將處1倍罰鍰。
國稅局指出,納稅義務人虛列扶養親屬免稅額態樣,大致可歸類為以下3種:1.所得年度中與配偶並無婚姻關係,卻將配偶欄資料填入列報免稅額。2.扶養親屬於所得年度前已死亡,卻仍列報扶養該親屬之免稅額。3.扶養親屬與申報人實際上無親屬、家屬關係,或屬所得稅法規定的其他親屬或家屬,卻列報為申報人子女、兄弟姐妹。
國稅局官員呼籲,綜合所得稅採自行申報制,納稅義務人依法負有據實申報所得及有關減免、扣除事實,以計算並繳納所得稅的義務,納稅義務人對申報內容應注意審視核對申報資料是否完全正確,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