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前花蓮縣觀光處長蘇意舜被監察院發現,不但不避嫌擔任「常春藤農場民宿」負責人,還違法擴大經營,後來表面上註銷自己負責人身分,卻親自核發證照改由母親當負責人,認定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開罰100萬元。蘇女辯稱只是「無心之過」,提行政訴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監察院開罰有理,判她敗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蘇意舜於2012年4月至2014年12月擔任花蓮縣政府觀光處長,並於2013年8月親自核定發給其母親曾玲月民宿登記證,遭監察院認定,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開罰新台幣100萬元。
蘇意舜主張,民宿實際經營者一直是母親,先前她只是人頭負責人,且她擔任當觀光處長之前,沒有受過公務人員訓練,所以處理自己母親的民宿申請案時,並未警覺到利益衝突,而且只是一次「無心之過」,卻要挨罰100萬元,相當於她當處長的10個月薪水,處罰實在過重。
法院調查,認定蘇意舜2012年剛當上觀光處長時,曾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自行迴避報備書,上面明明寫著自己是常春藤農場民宿負責人,應迴避圖利本人及二等親以內親屬,可見蘇女並非不知道法律規定,沒有減輕處罰的理由,認定監察院開罰100萬元合理,判蘇女抗罰敗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