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屏東前年11月發生一起情殺案,黃俊華不滿女友提分手,拿汽油潑灑女友和機車並且縱火,導致女友不治身亡。今年初屏東地院一審判兇嫌無期徒刑,民事則判兇嫌要賠償死者家屬384萬元。二審高雄高分院認為,黃嫌有直接殺人之故意,但事後願與被害人家屬和解,未達罪無可逭的程度,今(19)判處無期徒刑。
▲黃男(左)縱火將女友燒死,二審被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圖/資料照)
整起事件發生在前年11月,41歲的黃姓男子在女友家門前潑汽油點火,造成女子嚴重燒傷送醫後不治。據了解,2人交往4年,女友不但負擔生活費,還要幫對方償還20萬貸款,女友才決定分手,但黃姓男子卻因此心生不滿,放火燒死女友。黃男被檢方依殺人罪求處死刑,屏東地院一審認定其有不確定殺人故意,判處無期徒刑。
▲黃男因不願與女友分手,在女友家門前縱火將她燒死。(圖/資料照)
上訴後,高雄高分院今撤銷原判決,認為黃男是因情感糾葛,一時失去理智殺人,與隨機殺人不同,因此二審仍判處無期徒刑,全案可上訴。(整理:實習編輯吳栢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