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中心/綜合報導
藝人王心凌與姚元浩熱戀期的內褲照遭外流,雖然姚元浩澄清該照片不是偷拍,被拍攝的王心凌知情,但王心凌堅持對「拍攝者」姚元浩提告。不過法界認為姚元浩的說法可通,即使王心凌仍表示自己不知被拍攝,但若事後得知,未來恐怕也得針對「事後同意」進行攻防。
▲圖/翻攝自姚元浩、王心凌臉書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法界認為,熱戀期的情侶親密拍照行為應屬「非無故」,當初刑法第315-1條列入「身體隱私部位」時,非針對情侶,而是公眾場所廁所或專拍女子裙下風光現象而設,若將熱戀情侶的自拍列入,恐引起寒蟬效應。
《刑法第315-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至於第 315-2 條第2項,「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