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國民黨籍花蓮縣秀林鄉長李春風,因涉賄選當選鄉長,一審遭判當選無效,李竟閃辭並投入補選,結果又再度當選鄉長。刑事部分,最高法院維持歷審見解,認為李女嚴重損害選舉公正性,今(1)日將上訴駁回,依公職人員違反選舉罷免法,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褫奪公權5年定讞。李女立即解職且須入獄服刑。
67歲的李春風於2014年間參選第17屆秀林鄉長選舉時,涉嫌夥同劉姓樁腳以5千到6千元不等金額,向杜姓、林姓民眾要求支持鄉長選舉,2015年1月遭檢方依違反選罷法起訴;侯選人黃輝寶落選後,也對李女提起民事當選無效訴訟,但2015年8月李女被判決當選無效後,先自行辭職並再度投入補選,而後順利當選擔任鄉長至今。
歷審認定,李女犯行明確,考量她是地方領頭羊,具有一定影響力及號召力,非但未樹立典範,向賄選說不,仍以身試法,實有愧鄉民之期待,且犯後仍猶飾狡辯否認犯行,顯無悔意,依選罷法之交付賄賂罪判刑3年6月,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花蓮秀林鄉長李春風。(圖/翻攝自李春風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