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警遭撞殉職 鄭運鵬:刑法應增訂交通專章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國道竹林分隊警員陳啟瑞,昨(7)日戒護拋錨車輛時,遭拖板車黃姓司機撞上,當場失去生命跡象,送醫後宣告不治。對此民進黨立委鄭運鵬表示,按照目前刑法幾個條文作為量刑依據來處理交通刑事案件,實在過於簡陋,刑法應增訂交通專章。

鄭運鵬指出,警方在肇事拖板車上搜出安非他命吸食器,應依業務過失致死、毒品和公共危險等罪將黃姓司機依送法辦,假如驗血結果黃姓司機有毒品反應,就可依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處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若是沒有毒品反應,就僅剩刑法第276條業務過失致死,5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人很難接受這樣的輕罰刑度。

鄭運鵬表示,台灣的刑法是沿用國民政府在民國24年時所制定,當時的汽車並不普遍,到了最近20年,台灣每年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數維持在3000人上下,等於台灣每天有8人死亡於交通事故,遠遠超過犯罪被害死亡人數。所以,按照目前刑法幾個條文作為量刑依據來處理交通刑事案件,實在過於簡陋。

民進黨立委鄭運鵬

▲鄭運鵬提案修正刑法。

為改善刑法過於簡陋的情況,鄭運鵬於今年五月提出刑法增訂交通事故專章的修正案,希望依照交通事故的不同態樣及可責性給予不同輕重的量刑。他以本起事件為例,由於肇事者是職業駕駛,不是一般駕駛人,應該加重刑責,修法版本就明定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者,除了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30萬元至300萬元;若是屬於重大違規闖紅燈及超速,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及100萬元至400萬元罰金;若因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

鄭運鵬說,希望刑法以專章規範,對於不同車禍各種類型情形的量刑予以明確化,可責性高者,提高刑責及加重罰金,達到警示與懲罰效果,律師、檢察官和法官也不需要為了當下的輿論與案情,再去找其他法條來處理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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