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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台部分縣市昨(15)日大停電,包括許多百貨、攤商及工廠都因停電造成損失,許多民眾認為,台電應該以電費減免做為賠償。但實際看看台電營業規則,則寫明停電必須達24小時才有補償,對此消保處、消基會皆認為,台電不該因此規避賠償責任,已行文要求能源局提出賠償專案。
根據《聯合報》報導,消保處副處長吳政學表示,去年檢討相關定型化契約時,早已行文能源局,要求檢討台電停電達24小時才有賠償的規範,應改由小時計算。
▲大停電後,美食廣場空空蕩蕩。(圖/中央社)
而消基會董事長游開雄則表示,百貨、超商等業者,則可視企業用戶與台電契約提及,「不保證不斷電、若有24小時用電需求應自備發電機」等條文,須看契約而定,因為是營利關係,可能得走民法,視個案而定。
消費者可區分為台電的家庭或企業用戶,家庭用戶責任歸屬於台電,消費者可依「消保法」第51條規定,要求3倍懲罰性賠償。
不過對於消基會所提3倍懲罰性賠償,消保處認為,消保法條文提及,重大過失所致「損害」,消費者得先佐證損害,又礙於營業規則,這部分可能比較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