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大同集團董事長林蔚山被控掏空案,高等法院更一審認為,林蔚山對投資市場的正常運作造成相當之危害,應予嚴厲非難,今(23)日依違反證券交易法加重背信罪,重判8年、併科罰金3億元、追徵犯罪所得13億多元。全案可上訴。
林蔚山被控十多年前投資女性友人周雲楠的通達國際公司後,因通達發生虧損,林蔚山為免除連帶保證責任,涉嫌違法指示大同子公司金援通達,讓大同損失逾13億元。一審被依證交法,判刑4年6月;二審改用證交法加重背信罪,重判8年、併科罰金3億元。
更一審認定,林蔚山投資通達公司虧損,為避免連帶保證責任,挪用公款造成大同公司損失,使得通達公司獲利,不法所得超過1億元以上,依證交法特別背信罪,重判8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3億元,不法所得13.5億沒收。大同財務長黃仁宏雖是共犯,但是不得不配合,獲減輕改判2年,緩刑5年,需支付公庫100萬元;通達公司負責人周雲楠放棄上訴,判刑4年6月定讞,已入獄服刑。
▲林蔚山。(圖/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