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彰化縣一名賴姓婦人,於101年7月到台中第一廣場,企圖以1.2萬將13歲女兒推下火坑賣淫,他騙女兒「家裡沒錢用,只要陪叔叔洗澡睡覺就可以拿錢」,所幸遇到黃姓計程車司機報警,並配合警方逮捕賴婦。此案最後由台中高等法院判處賴婦2年徒刑,併科10萬元罰金。
經判決書指出,彰化縣賴姓婦人已有賣淫前科,是單親媽媽,目前從事攤販生意獨力撫養3名子女。因家裡缺錢,情急之下於去年7月,依循廣告「徵日領兼職小姐」的電話帶長女到台中市第一廣場等候,遇到在該處排班的黃姓計程車司機,並向黃表示要讓女兒賣淫,黃發現賴婦要將女兒推入火坑,隨即報警處理。
黃同月13日配合警方將賴婦約出面,賴婦在車上與黃談妥價錢,開價1萬2千元兜售長女的「第一次」,雖然黃告誡賴婦小孩未成年,但賴婦依然堅持讓長女賣淫,埋伏員警馬上出面逮捕賴婦。
此案最後由台中高等法院判處賴婦2年徒刑,併科10萬元罰金。法官認為賴婦已有賣淫前科,覬覦色情行業利潤,甚至強迫未成年女兒從事色情交易,泯滅人倫、絲毫不見悔意。(實習編輯賴立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