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運鈔車躲了22年!男稱罹癌求輕判 二審仍判刑13年

男子顏健雄犯下82年間台北縣運鈔車搶案,逃亡22年後落網。台灣高等法院今(5)日做出二審判決,依結夥攜帶兇器強盜罪,判處顏男有期徒刑13年。

顏健雄與陳姓友人、擔任花蓮中小企業銀行土城分行行員的呂姓友人,於民國82年間策畫行搶運鈔車。呂男事先提供運鈔車路線,約定利用他押運機會,裡應外合行搶。

隱姓埋名跑路22年 「運鈔車搶匪」落網!

▲顏健雄逃亡22年後終落網。(資料照)

82年10月29日,顏健雄與陳姓男子分別騎乘機車尾隨銀行運鈔車,趁運鈔車於台北縣土城市停等紅燈時,持開山刀攻擊車門與擋風玻璃。

運鈔車上銀行人員或棄車而逃,或驚嚇癱瘓在座位上,陳男趁機打開運鈔車右後側車門,劫走重量約20.9 公斤的錢袋,得手現金新台幣1280萬元。負責內應的呂男故意不抵抗,且因錢袋重量甚重,還暗中幫忙推了一把,協助同夥順利搶走。

案發後呂、陳兩男相繼落網,各依懲治盜匪條例判刑13年,並早已服滿刑期出獄。顏健雄則逃亡長達22年,通緝時效到108年3月,直到105年間遭警攔查時冒用死人身分遭送辦,才坦承真實身分。

隱姓埋名跑路22年 「運鈔車搶匪」落網!

▲當年運鈔車終得手現金。(資料照)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處顏健雄13年徒刑,顏上訴指稱,逃亡超過20年,心力憔悴、飽受折磨,且已坦承犯罪,又因罹患舌癌接受治療,隨時有生命危險,無法負荷13年刑期,另有高齡78歲老母需照顧,請求從輕量刑。

高院認為,顏健雄犯案時已成年,持開山刀劫取運鈔車,雖未造成人員傷亡,但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且顏男經通緝多年,未自動歸案接受裁判,客觀上難以引起一般人同情而達顯可憫恕的程度,無法酌減其刑。

高院判決指出,原審的採證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允當,應予維持,今天駁回上訴。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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